2007年12月30日
辩护词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,依法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益。通过阅卷、庭审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。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: 一.本案的事实较清楚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。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察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今天的庭审,事实已经查明:第三被告xxx因别人欠其赌债,便邀xx等人为其讨要,在要赌债的过程中发生冲突。被告人便伺机报复,从而导致血案。对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了《刑法》的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。 二。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是从犯,依《刑法》第27条规定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 本起故意伤害事件中,首先起因是因为为第三被告xxx讨要赌债。其次事情的发展过程中xxx充当的是一个“小弟”的角色,打电话邀人等都是按照第三被告xxx的意思去办的,xxx只不过是本起故意伤害事件中的一个棋子(此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也有说明)。再者从伤害的结果来讲,被害人也不是xxx直接捅伤的,xxx不是被害人受到利器捅伤的直接实施者。因此从整个案件来看,xxx符合《刑法》第27条的规定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 三、被告人x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,建议量刑时充分考虑。 1、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,在刑警对的到案经过中说到:xxx对涉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在庭审中也态度诚恳。 2、被告人xxx有悔罪表现,积极要求要进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。 3、被告人xxx系初犯、偶犯,案前表现良好,遵纪守法。 4、被告人xxx家境不好,没有好的成长环境从而慢慢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希望能够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。 综上所述,本案被告人xxx由于对法律的无知、盲目的哥们义气因一时的冲动而走上了犯罪道路,触犯了法律,应得相应的惩罚。鉴于上述分析,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但其系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 辩护人:陈郁松 程晋畅 2007年12月20日 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,得以和亲人团聚(特别在春节前这个时刻)。